【IT168 资讯】随着地球村变得越来越“小”,企业与企业、地区与地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变得更加火爆。互联网的出现不仅给全球带来了一场重大变革,对企业的经营模式也同样带来了重要影响。随着全球化战略在各个企业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随着占我国企业总是99%的中小企业对销售渠道不断拓宽的期待下,电子商务以及依托于互联网的各类新营销形态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我国信息产业领域内的第一部法律的推出,不仅将结束企业信息化无章无法的陈旧历史,还必会加快我国企业电子商务的推进进程,其影响可谓深远。
2005年的4月1日对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来说,意味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始,因为从这一天起我国信息化将告别过去无法可依的历史。虽然说《电子签名法》只是我国电子商务历程中一部从局部入手的法律,但是它的诞生使我们看到了我国在信息化领域探索法治管理的良好开端。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全面深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我们有理由相信,《电子签名法》仅仅是撩开了我国信息化领域法制建设神秘面纱的一角,更精彩的篇章将会紧随其后。
应“电子商务”而生的《电子签名法》是我国信息化领域里的第一部法律。任何法律的产生都来源于实际的需要,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产生也不例外。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计算机网络和电子技术应用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但人们在感受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具有更为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等明显优势的同时,也深深感到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在广泛应用过程中遇到的来自传统法律的障碍。
这种障碍首先体现在以无纸化记载的信息代替以传统纸质为载体的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其次是如何界定以数据文件在网络间传递的信息的原件及其保存的问题;此外还有签名的问题,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签名方式不可能被采用,人们必须创造一种在网络上的签名方式,并且此方式要被法律确定为有效。而以上三个问题如果不能取得法律上的说法,电子商务就难以取得长足的发展。
基于这些原因,世界各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别制定了各自的电子签名或电子商务方面的相关法律及法规。
随着计算机在中国的普及与应用,中国的电子商务应用也日益广泛。而且从与国际化接轨的需要看,中国的经济正在逐步融入世界经济活动的大家庭中,这就要求中国在享受WTO普遍优惠的同时,其经济行为和方式也必然要受到WTO规则的约束。
同时,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地位正在不断攀升,国内及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也日益频繁。这些,都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出台既与本国发展相适应,又适合于国际间交流的相关制度。《电子签名法》适时而生。
《电子签名法》的产生在我国并非一蹴而就。早在1999年两会期间就提出了电子商务立法的问题,鉴于当时条件的不成熟,该提案并没有得以立即实现,但有关部门实际上已经开始着手相关问题的研究。
从2002年开始,鉴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复杂性,有关部门决定先从局部着手进行立法,这个法就是今天的《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在其制定过程中历经几次改名,曾经被定为《电子签章法》、《数字签名法》,最终本着技术中立的原则,被确定为《电子签名法》。
时间很快指向2003年4月份,《电子签名法》的制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进入了正式起草的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原则,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04年的8月28日,《电子签名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的第18号主席令的方式对外公布,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电子签名法》共分5章36条。根据文中表述我们可以看出,该法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
《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是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三是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四是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是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解读《电子签名法》,我们还可以发现这部法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电子签名方面的立法相比,有许多共性及个性方面的特点。
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共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电子签名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相对简单。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本身也是商务,只是载体发生了变化,因此在制定《电子签名法》时着重进行了技术方面的规定,而在法律方面大多数只要采用功能等同于传统法律即可,因此文中有关法律描写的章节较少。这一点与国际上相关的法律十分吻合,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相关立法在法律方面的篇幅也都很少。
二是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电子商务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利用全球的网络进行网上交易,这就要求《电子签名法》必须具有国际性。在联合国的努力下,目前很多国家有关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规定大体一致。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基本规定与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基本一致。
三是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法律只是规定了作为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所应达到的标准,对于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法律不做规定,因为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如果法律过多局限于某项技术,随着技术的变化就可能失效。我国立法初期名称的不断改变就是为了规避因技术发展可能产生的矛盾。
《电子签名法》的个性特点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现引导性,而不是强制性。如在电子商务活动或电子政务活动中,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不使用电子签名;可以用第三方认证,也可以不用第三方认证。
二是体现开放性,而不是封闭性。如虽然从条文规定来看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但又不完全局限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也同样适用。另从技术层面上看,并不局限于使用一种技术。
三是条文规定体现的是原则性,而不是具体性。如条文中对“第三方”的界定、对认证机构的条件设置等,都是采用了“原则性”而非“具体性”的处理方式,留下了很大的法律空间。
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同时也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以法律形式对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电子认证服务业设置行政许可,并授权信息产业部作为实施机关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对实施信息化管理的部门来说,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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