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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168 资讯】《电子签名法》无疑是我国信息化领域内的一个重要进步,它让我国信息化彻底告别了无法可依的历史。但是伴随着每一件新事物同时产生的还会有很多问题,例如本文要讨论的《电子签名法》与现行法律的冲突、这些冲突对电子商务带来的影响以及尚不健全的法律体系问题等等。事物都是彼此联系的,法制的建设也是如此。一部法律的实施很可能牵涉到众多以前不被关注的法律空白地,但我们应该在看到问题的同时也注意到进步,毕竟每一部法律的实施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

  实施中凸显六大法律空白

  -电子信息识别:出现问题由谁承担责任?

  -《拍卖法》、《票据法》等需要修改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面临困境

  -发生纠纷管辖权归谁

  -“要约、承诺可撤回”形同虚设?

  -消费者知情权谁来保护?

  4月1日,《电子签名法》生效。该法以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基础,明确电子签名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进而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

  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先生介绍,这部法律的意义就在于“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消除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障碍,保护电子商务交易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电子签名法》的实施无疑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底线,但这部法律从立法上来说,存在着对电子商务的不当歧视;与此同时,也正是由于这部法律的生效,原本隐性的法律空白、法律漏洞凸显出来。

  “《电子签名法》本身对电子商务存在歧视”

  清华大学法学院吴伟光老师认为,“《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商务的要求不应该高于法律对传统商业行为的要求。而《电子签名法》第六条(三)规定保存的数据电文“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作为条件之一才能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而传统的文件保存的要求并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要求,《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这一普遍性的要求,使得数据电文由于不能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便整体上丧失了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的要求。有关数据电文发送和接收的时间的规定并没有解决数据信息所存在的问题,反而使得有关数据电文发送的时间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模糊。

  其次,在电子商务中如何确定数据信息发送和接收的时间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将数据信息的发送和接收分成两个信息系统来完成,即发送信息的系统和接收信息的系统。这种区分实际上是将传统法律中信件邮递的模式套用到了电子商务中而忽略了电子商务技术的特点。

  “再次,数据电文的可交互性问题没有解决,即由一种信息技术产生的数据电文是否能为另一信息技术所识别。如果出现了不能识别的问题,由哪一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吴伟光老师的意见是,“如果数据信息发送人所发送的信息因为没有兼容性而无法为接收人所识别,当然可以认为数据信息既没有被发送也没有被接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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