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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发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IT168 资讯】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 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以下简称《指引》),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活动提出了指导性要求。《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支付发展非常迅速,新兴电子支付工具不断出现,电子支付交易量不断增加,逐步成为我国零售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迫切要求就电子支付活动的业务规则、操作规范、交易认证方式、风险控制、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规范。《指引》的实施将有利于规范电子支付活动,推动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明确电子支付活动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防范支付风险;有利于推动支付工具创新,提升支付服务质量;有利于防范和打击洗钱及其它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指引》共6章49条,在遵循效率与安全原则的前提下,以电子支付业务流程为主线,重点调整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界定了电子支付的概念、类型和业务原则;二是统一了电子支付业务申请的条件和程序;三是规范了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四是强调了电子支付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五是明确了电子支付业务差错处理的原则和要求。

   《指引》的发布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在电子支付规则制定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相关规则将逐步得以建立和完善。由于电子支付活动中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复杂性,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其快速的创新,人民银行将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模式和参与主体的不同,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应的“指引”,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支付业务规则,对电子支付进行较为全面的指导。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全文如下: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四条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规定。

  第五条 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发起行”,是指接受客户委托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银行。

  (二)“接收行”,是指电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开户银行;接收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指电子支付指令确定的资金汇入银行。

  (三)“电子终端”,是指客户可用以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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