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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侵权案 亿美软通回击不实报道

作者:IT168.com  2005-12-02   

  【IT168 资讯】北京中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所销售的“中联软通企业短信中心3.3”软件及“中联软通商务短信专家3.2”软件系非法复制“满意通2.0软件”源代码基础上完成的。

  根据本案第三人罗心暖的证明,北京中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所谓“亿美短信款事件”前的一个月,就以假名与曾参与亿美软件开发工作的罗心暖进行联系,指使罗心暖擅自复制“满意通2.0软件”源代码并按满意通产品界面风格、功能布局制作“中联软通企业短信中心3.3”软件。

  “中联软通企业短信中心3.3”软件完成后,立即发生了“亿美短信款事件”。而中联也利用该次事件将原满意通软件用户的客户端软件替换为“中联软通企业短信中心3.3”。

  北京中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罗心暖对亿美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委托罗心暖利用“满意通2.0软件”源代码开发软件。该行为侵犯了亿美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

  对于北京中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著作权归属为由主张免责的抗辩理由,现正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将对中联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决。希望各界予以关注。
                                
  附)第三人罗心暖的证言:

  6月期间,***联系我,告知有个代理商需要修改一套客户端(这时我并不知道***已离开亿美)。当时也没有立即确定开发,说代理商也暂未确定,但肯定是需要。这之后我开始断断续续修改客户端。过段时间后,***告知该代理商已经确定需要,约了代理商和本人面谈相关具体需求。经过几次讨论后,由我直接和该代理商签订相关开发合同。(在面谈之前,并不知道该代理商具体是哪家公司,更不清楚该代理商和亿美公司之间合作是否愉快)。

  在刚接触中联软通时,开始主要和该公司白经理接触,后白经理介绍该公司黄经理。后期讨论大都和该黄经理讨论。在经过多次接触后,渐渐也多了解了他们和亿美公司在合作期间发生的许些问题。另外,在需求讨论过程中,本人主张从(重)新开发客户端软件( 因当时也考虑到是否会产生侵权问题),但他们要求必须和原来的满意通产品相差不大,否则会影响现有客户使用。因此在开发期间只能尽量保留愿满意通软件风格,且和中联签订的开发合同中明确写明若是该软件侵犯到第三方版权所有连带后果均由我方承担。

  至10 月4 日晚,中联黄经理联系并告知亿美公司已针对该客户端的侵权问题进行起诉,法院相关人员到中联公司进行了相关取证。并且这时,黄经理告知其真实姓名并非姓黄,而是姓王,也既是中联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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