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oogle的软件六原则中,第二条说的是任何一种软件在安装或者将被激活运行时,一定要向用户说明其自身的主要功能,如果该程序的主要功能是牟利性质的,那么必须要清晰明确的告知使用者,例如某项应用程序通过呈现弹出广告或将用户的个人数据传送给第三方等方式获得报酬,则必须向用户说明等。
从其正面性来说,遵循这一原则的目的就是可以让用户知道自己使用了该软件的什么功能和使用得到的结果是什么,以做到让使用者“明明白白的消费”,然而正是这一原则,又让我们感觉到一份无奈,因为你除非不使用那个程序或者功能,否则你只能选择接受,尽管软件者在你使用以前可以告知你一切,可在你必须使用的前提下,你有别的选择么?所以说这一条在现实之下,有些多余,特别是在网络之上,各种霸王软件的“附加功能”你有多少可以选择不用或者不看?
某一个程序将被安装或者激活使用时的事前提示,不管是功能提示还是别的什么说明,即便让用户弄清楚了又有什么意义?个人以为此举有时候不但是多余的,也很可能变成某些网络软件编写者和利益合作者变相推广彼此产品的“良机”,这个时候不是另外一种形式上的“点击—眼球强奸”么?
对于用户来说,尤其是各种网络程序的使用者们来说,事前披露也要看披露者的目的和内容,虽然Google的这一原则是善意的,可是现实之下,如何保证不被“恶人”利用的确还要有一些更细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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