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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最终解释权”,维权理直气壮

  每当到了节假日的时候,许多商家都推出了名目繁多、花样百出的促销打折活动,通常在这些商家广告末尾都附有一行小字“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通常情况下,这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当消费者抽奖时,抽中了一台电热水器,正在欣喜若狂之中,谁知道没有免费的午餐,这时候商家说这需要支付多少多少才能抱回家,当消费者提出异议时,商家拿出“最终解释权”,让消费者进退两难;或者商家推出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返券等活动,一旦出现纠纷的时候商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满腔消费热情换来一肚子闷气。

  在这里要再次提醒大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同时在这次颁布的《管理办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销售促销商品提出的“保留最终解释权”,是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商家不具备“最终解释权”

  商家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消费者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时,才具有法律效力;当商家的解释故意隐瞒事实,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商家并不具有“最终解释权”,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时,最后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解释。就目前家电卖场中的情况来看,以最终解释权为由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的情况仍然存在,很多消费者仍然不清楚这方面的相关法规,让不法的商家有机可乘,因此大家还不能掉以轻心。

  以前由于对零售商促销问题政策法规不到位,原本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已经让很多商家钻了空子,成为了增加销售量,甚至是欺骗消费者,处理淘汰产品的工具,这些问题在家电卖场中反映也非常突出,很多消费者投诉无门。目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实施,这项办法的出台,应该说在消费者和商家这个蚂蚁和大象的斗争中,为一直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武器,虽然就现在的情况来看,这项法规的实施还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实现目标还需要一段时间,因而消费者自己更应该注意,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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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国庆] [我要挑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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