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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猖獗 《刑法》有局限性

责任编辑:王琨玥作者:炎焱   2007-04-29   

      【IT168专稿】受利益驱动,网络黑客活动日益猖獗。几年前绝大多数黑客活动主要是为了炫耀技术,但是目前的网络攻击绝大多数意在以窃取信息、攻击商业竞争对手获利。趋利倾向已经成为网上黑客活动活跃的根源所在。而且贩卖黑客技术等活动大量存在。

      面对这些现象,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已经不能适应信息技术和网络发展的特征规律,明显滞后,不能为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从1997年到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11521起,但由于现行《刑法》第285、286条难以适用,导致经法院审理判决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为零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仅14起,其他全都降格为行政处理。

      《刑法》第285条对犯罪对象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该条只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只限定了特殊领域,没有限定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事实上有些特殊领域中也有并不涉密的系统。另外,三大领域特别是“国家事务”范围过宽,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2005年12月,一黑客对国家工商总局网络服务器进行扫描,非法入侵后安装了后门程序,取得内网最高使用权。但是此案由于无法认定“国家工商总局”是否属于“国家事务”范畴,至今无法处理。再有犯罪对象的设定偏重国家利益,没有有效涵盖医疗、金融、能源等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犯罪后果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导致大量案件被排除在《刑法》打击的范围之外。2003年,扬州日报社计算机排版信息系统遭非法入侵,其发行的报纸内容及版面被篡改,导致21万份扬州日报出现严重错误。此案在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的情况下,也因检察院对“后果严重”难以认定而不予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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