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避退换货义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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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付了钱,拿了发票准备走出店的时候,一位面带怒容的用户勿勿忙忙进店就问:“老板,我的打印机到底修没修好?都差不多一个月了。如果不能修好你就换一台给我。”店家一面笑容地对他说:“真不好意思,因为你的机已经过了包换期限,所以不能换一台给你。”听到这里,刚才进来的人就火大了:“这台打印机我买了不到一个星期就坏了,只是你们的维修时间太长了,为什么不能换。”店家一面无奈解释:“这是厂商规定,我也没有办法。我们会尽快……”那个人更火了:“尽快,尽快,三个星期前你们已经这样说了,现在机换不了,钱也不能退,这不明摆着骗人……”
这一场戏我们没有继续看下去,但小黄说不看也知道结果如何。店家明摆着是以机器故障问题大而拖长维修时间,从而让顾客错失更换机器的机会,这是销售商规避退换货义务经常使用的手段。
提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然而,销售商多次承诺对商品进行维修后,极有可能使得消费者因为超过产品的保修期而丧失了主张更换或者退货的权利。建议:若购买的产品正是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及时主张更换或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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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页:一、降价促销“猫腻”多 | 第2页:二、花言巧语夸下海口 |
| 第3页:三、断章取义百试不厌 | 第4页:四、偷天换日屡次不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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